二○二三年 第一期
學術論衡:東漢長沙郡臨湘縣的地方社會──以長沙五一廣場出土簡牘為中心*
黎明釗
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亞太漢學中心名譽高級研究員
引言

根據《史記》、《漢書》等傳世文獻所示,漢代的長沙郡是一個貧瘠的異域,朝中士大夫對這片區域的認識頗為陌生,觀感也很負面。漢文帝時,賈誼被貶為長沙王太傅,認為「長沙卑濕」,生活在該地會折損壽命;景帝封六子劉發為長沙定王,劉發直指長沙是「卑濕貧國」。太史公曾南遊九疑,對荊楚的發展水平有親身體會,他在《史記.貨殖列傳》指出長沙雖有鉛、錫等礦物資源,不過「取之不足以更費」。〈貨殖列傳〉從經濟文化的角度將全國分作若干板塊,長沙被歸為「南楚」,這裏的生活水平相對落後,百姓飯稻羹魚,火耕水耨,「果隋蠃蛤,不待賈而足,地埶饒食,無饑饉之患,以故呰窳偷生,無積聚而多貧」。2 直至西漢晚年,長沙郡的人口僅得23萬。然而,到了東漢時期,長沙地區似乎經歷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史載長沙郡在東漢順帝年間的人口竟達105萬之數,比西漢時足足多了四倍,使長沙郡一躍而成為江南地區人口最多的地區。4

長沙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 多次出土漢代簡牘文書,這些簡牘文書涵蓋時段跨越西漢至東漢末年,是研究漢代長沙郡臨湘縣及其周邊的歷史和社會發展的寶貴材料,尤其是補充了編戶民日常生活的資料。5 例如上面提及新增的人口究竟從何而來?他們從事甚麼工作?居住在甚麼地方?出土的簡牘材料增加了我們對相關問題的認識。今天的長沙市五一廣場一帶,是漢代長沙郡和臨湘縣的官署衙門,本文利用這裏出土的東漢簡牘文書(下稱「五一廣場簡」),展示在和帝、安帝之間,長沙郡臨湘縣及其周邊的政治、經濟、法律、社會等現象。下面嘗試綜合人口流動、商貿發展、基層聚落等方面,窺覽東漢時期長沙郡臨湘縣的基層社會。

一、東漢的人口流動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有兩條關於人口流動的記錄:

、知狀者女子趙汝冀理李姜等。辤皆曰:,本廣漢雒;,巴郡江州;,南陽平;,湘鄉;,縣民。皆往不處年中,各舉家來客臨湘,占數都鄉。(《叁》簡940)

,河南雒陽平樂鄉壽樂里;,南陽宛;,東萊;,縣民。,南鄉澨里;,都鄉樂里。皆前物故。與母、母與母等各俱居(《貳》簡598)
這兩枚簡牘都是某案件的供辭,案件的詳情並不清楚,可以肯定的是不少涉案人物都是原籍他鄉的外來移民,如簡940的人物行來自廣漢郡雒縣、汝來自巴郡江州、理來自南陽郡平氏,三人皆在案發前舉家移至臨湘縣,並向官府登錄戶籍。簡598亦顯示雅、高和叔三人分別來自京城雒陽、南陽宛,以及青州的東萊郡,其後落戶長沙。兩枚簡牘沒有交代這六個家庭移居臨湘的原因,但漢人重視安土重遷,除了四處行旅的商賈外,百姓移走他鄉,往往是迫不得已。

五一廣場簡中有一枚紀年為安帝永初四年(110年)正月的斷簡,抄錄了一份未載於史籍的詔書,詔書上提到百姓淪為流民,原因不外乎是受天災與兵連禍結的影響,其謂「比年陰陽鬲并,水旱饑饉,民或流冗,蠻夷猾夏仍以發興,姦吏……」(《貳》簡412)。這枚斷簡提到的「陰陽鬲并,水旱饑饉」頗為符合東漢的歷史發展。自光武帝建立東漢政權以來,全國頗受災變影響,據學者對《後漢書》的統計,在光武、明、章三帝期間,每年平均發生1.29次大型自然災害,數值與西漢時期相若;但至和帝、殤帝、安帝時期——即五一廣場簡的形成年代——數值則急升至每年3.29次,7 其中又以京師和中原地區為禍最烈。以和帝時期為例,單是首都一帶區域已出現過六次天災;8 殤帝在位僅得一年,但該年(延平元年,106年)發生影響六州三十七郡國的洪災;安帝永初元年至三年(107–109年),更接連發生大規模的災變,廣泛波及黃河流域地區,導致流民出現,故上引五一廣場簡的詔書有「比年陰陽鬲并,水旱饑饉,民或流冗」之語,所言非虛。

下表比較了兩漢中原地區和長江流域各州的戶口變化,司隸、青州、徐州、兗州、豫州等中原核心區域顯著流失戶口;南方的益州、荊州、揚州剛好相反,呈大幅度增長之勢。北方受天災影響,流民穿州過省,會選擇在相對穩定的地方定居,當時長江中游地區比北方安穩,荊州除了在和帝永元十三至十四年(101–102年)發生過一次水災外,江南地區相對少受大型天災的影響。永初七年(113年)朝廷下令調零陵、桂陽、丹陽、豫章、會稽等荊、揚地區的租米,接賑予山東和淮河流域的饑民,更證明了南方糧食能夠滿足本地需求之餘,還有力支援北方災民。9 結合表格中的戶口數據,東漢時期長沙地區已經擺脫了「無積聚而多貧」的情況。



五一廣場簡有兩枚殘簡,可見當時的臨湘城頗有來自中原地區的「來客」,如「〼定陶男子王方客來復屠牛□□□〼」(《壹》簡55)及「陳留考城縣男子□□自□……自給〼」(《壹》簡56),似乎皆是來自中原地區的百姓,南下長沙尋找生計。他們願意向官府登記,與朝廷政策有關。和帝在永元年間先後兩次下詔,鼓勵流民重新登錄戶籍,流民欲返回原籍,政府沿路提供糧食,並減免一年賦稅;不欲返回原籍者,則在所在地登記,無需返回原籍。以下便是這樣的一個例子:
本縣奇鄉民,前流客留占著以十三年案筭後還歸本鄉,與男子蔡羽石放等相比,當以詔書隨人在所占。叩頭死罪死罪,俓移(《壹》簡369)書輙逐召考問,辤:本縣奇鄉民,前流客,占屬臨湘南鄉樂成里,今不還本鄉,埶不復還歸。臨湘願以詔書隨人在所占,謹聽受占。(《壹》簡81)
簡文中的迺原籍連道奇鄉,他其後離開了連道,成為流民,後定居臨湘南鄉,不欲返回連道,於是便援引詔書,在臨湘南鄉樂成里重新登錄版籍。連道與臨湘同屬長沙郡,相距不遠,但迺定居臨湘,不願返回連道,可能是臨湘比起連道有更佳的工作機會。

二、東漢臨湘縣的商業活動與商人、僱傭群體

長沙的北面有江陵,《漢書.地理志》把江陵列為全國性都會,視之為荊楚一帶的中心,該地是楚國舊都,經營有年,又乘長江交通之便,西通巴蜀,東往雲夢,左右連接了兩個經濟富庶的地區;10 至於荊楚之南還有番禺,《史記》謂番禺亦一都會。11 在秦漢時期,從長沙進入嶺南地區,有連接湘水和灕水的靈渠,以及桂陽郡的湟水,而這兩條路線的起點皆為流經長沙的湘江。12 因此,從地理位置看,長沙居於江陵和番禺兩個都會之間,三地連成直線,加上湘水及其支流向荊楚腹地延伸,把長沙、武陵、桂陽、零陵四郡聯繫起來,構成一大片經濟區域。東漢時期大量人口從北方南下,使長沙郡及鄰近州郡的人口暴增,這沒有為該區帶來人口壓力和經濟負擔,反而促成了地方經濟發展,吸引愈來愈多商業群體前往長沙地區尋求機會。

五一廣場簡有不少資料揭示,臨湘城吸引了全國各地的商人前來投機買賣。這裏將商人粗分為外來商賈,以及本地商販。先說前者:
零陵湘鄉南陽鄉新亭里男子伍次,年卅一,長七尺,黑色,持㯂船一㮴、絹三束、矛一隻〼(《貳》簡709)

貸主汝南吳房都鄉市里男子王奉,年卅三,長七尺,赤色,持繅一□〼 (《貳》簡712)

〼□里男子師文年卅五長七尺黑色持絮三百斤矛〼(《貳》簡715)

貸主潁川昆陽都鄉倉里男子陳次,年廿五,長七尺,白色……〼(《貳》簡740)

武陵臨沅都鄉□西里男子何當,年卌,長七尺,黑色,持□〼(《叁》簡839)

以上幾枚竹簡的形制與格式十分相似,很可能是外地商人的名籍,分別記錄了他們的籍貫、性別、姓名、年齡、身高、膚色,以及所持有物品。在五一廣場簡中,類似的外商名籍有二十多條。13 從這些外商名籍可以發現,往來臨湘的商人來自五湖四海,近的如伍次、何當二人,是鄰郡零陵、武陵的客商;稍遠的有汝南和潁川二郡的商人,兩地屬中原核心地區。登記在名籍上的外商似乎都是從事絲織買賣的小商家,經營規模並不龐大,如簡715提到的外商只帶了「絮三百斤」前往臨湘,簡709的商人伍次則「持㯂船一㮴、絹三束」,按「㯂」通「艜」,揚雄《方言》謂「艇長而薄者謂之艜」,14 可推測這位零陵客商運送至臨湘出售的絲織品數量並不會太多。

不過,前往臨湘經商的絕非僅限於小商人,五一廣場簡有以下一枚簡牘,揭露了一樁大型的商業買賣:
,南陽宛;,陳留扶溝;,武陵零陵。遭其縣米穀貴。今年六月不處日,七月廿五日,各起家。逐賊,與男子陳伯潭俱持麻八千斤之臨湘,船泊麓(《肆》簡1505)
成、次同樣是外地人,前者來自南陽郡,後者來自陳留,因為「遭其縣米穀貴」,所以離開了本縣,並「持麻八千斤」遠赴臨湘。八千斤的麻,數量驚人,加上成、次等有能力遠距離運送這八千斤麻,看來不是普通商人,而是利用各地市場的差價,在全國從事低買高賣,賺取中間差價的大商賈。《史記.貨殖列傳》提到南陽的宛是此區的商業都會,宛西與武關、鄖關相通,東南有漢水、江水和淮水流經,宛民「俗雜好事,業多賈」。15 張朝陽認為成、次是趁當時臨湘的麻價較高,希望將麻在當地賣出獲利,然後購得相當重量的糧食,再運回糧價高企的南陽宛或陳留扶溝牟利。16 五一廣場簡的時代斷定在和帝永元三年(91年)至安帝永初六年(112年)間,如上文提到,中原地區在這段時間頗受災禍影響,例如陳留曾在永元八年(96年)發生蝗災,到永元十四年(102年)的冬天,兗、豫、荊三州又發生洪災。這次洪災對兗、豫兩州的影響尤大,以致朝廷下詔「稟貸潁川、汝南、陳留、江夏、梁國、敦煌貧民」,其後更要「調揚州五郡租米,贍給東郡、濟陰、陳留」等郡。17 這或許便是宛、陳留等地米價上漲的原因,而成、次極有可能利用這次災情,在陳留、宛、長沙等地進行大規模的糧食投機活動。

簡1505與商人名籍都顯示了有大量外地商人在臨湘城進行買賣活動,長沙商業繁盛,可宏觀地反映出來。《史記‧貨殖列傳》記「周人既纖,而師史尤甚,轉轂以百數,賈郡國,無所不至」,長沙臨湘有買賣商機,各地商人便遠道而來,正展示商賈本色。18 面對大量商品進出,臨湘地區扮演了貨物轉運和轉銷的角色,說明了這一帶地區在東漢時期已經躋身全國性市場。

同時,五一廣場簡亦顯示,長沙和臨湘地區本身也是一個具規模的本地市場,一邊消化外來商品,另一邊滿足外來商人對本地貨品的需求,當中扮演着關鍵角色的便是城內的小商販。五一廣場簡顯示臨湘城以及周邊的本地販賣者確實不少,他們是臨湘的本縣百姓,一面生產,一面販賣所得,又或製作布匹、器物,例子多不勝數,試舉數枚木牘為例:
以庸債、販賣為事。同產兄給事府,今年五月十日受遣將徒(《選釋》例63)

與妻、□、等俱居其縣都亭部,與□人(?)等相比近,各以販魚䰼行(《壹》簡137)

輒訊問、知狀女子馬親陳信王義等,辤皆曰:縣民,各有廬舍御門都亭部,相比近知習,各占租坐賣繖帶為事。(《壹》簡304)

往不處年中,各嫁。蘇憙妻,自有廬舍。,逢門;,廣亭部,與男子呂竇烝次雷䡃等相比近知習。,賈販;績紡為事。(《壹》簡348)

〼男子王次唐長孫郭叔等。辤皆曰:縣民,各廬居庾亭部,以賈販為(《肆》簡1266+1431)
以上五枚簡牘都是臨湘縣民的供辭記錄,在這些牽涉案件的縣民中,不少都是以販賣為生,其中簡137提到賣魚䰼,簡304中的任、馬親、陳信、王義等人則以銷售傘帶為事。除了這些全職的商販之外,亦有為數不少的臨湘縣民是集捕魚、耕作、紡織於一身的,如《肆》簡1600便提到武、眾二人「以販魚、通績紡、田作為事」。

長沙地區的商業活動頻仍,尤其是臨湘縣城業已成為南方與北方、全國與本地貨物集散的地方中心。臨湘城的商業活動養活了大量的編戶民,貨物從生產,輾轉到商人手中,中間經過多重的轉運。其中為了生計,各種職業相繼出現,當中人口很大程度是從事務農以外的行業,筆者相信當時長沙臨湘城存在着大量以勞力換取僱直錢來生活的老百姓。「僱直錢」指這些僱傭的工資,僱主按月支付,故此又有「月直錢」的說法。《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簡69〈佚名書信〉是一枚講及月直錢的私人文書:
〼□汝當還我錢
〼□家須得月直耳。吾
〼……□□念遣往□□
〼……々□收。今墓之,
〼……見。忩々□□ 19
這份文書提到某人受僱後,未有得到僱主答允給予的月直錢,故向僱主追收此筆款項,並謂家中須得此月直錢生活。「念遣往」似派人前往索取;「汝當還我錢」一語,語氣帶有憤怒,似係追債的口吻,顯然是僱主拖欠受僱者月直錢一段時間;「今墓之」一語帶有如果收不到月直錢,家中就有人生命不保之意。這份〈佚名書信〉反映了當日頗有家庭是透過當僱傭,賺取月直錢來生活。僱主延遲、拖欠,或者沒有付月直錢,一個家庭的生計就很容易出問題。當僱傭也許只是家中一兩位成員的副業,但用如此語言追討月直錢,此筆金錢可能是貧苦家庭的救命錢。無論如何,當時的僱傭市場應當頗為活躍,臨湘城一帶河津要道、阜頭甚多,當地更是商旅輻輳與貨物集散的地方,運輸僱工需求量大,存在為數不少的運輸工人,例如有「船師」、「車卒」等,以賺取月直錢為生。

下簡提及一名賈人偷盜了一位船師的金錢,然後亡去,逃走時把他的侶人一併驅逐,船師幫助商賈運輸貨物,兩者互相伴隨:
渚上,所佁(詒)謂曰:「我賈人,前賣船責得錢,逐侶人,在溈口塞寄止。」可,即上錢置所,其日之舍謂曰:「我盜船師錢去亡故來。」曰:「若盜錢多少?何不遠去?近於是!」曰:「我欲於溈口求」(《貳》簡464)
此處「侶人」是同伴的意思,具體一點也許不是親人或者是自己的妻子,最大可能是他們乃結伴來長沙溈口塞做生意的商人。商賈結伴齊來商貿都會做生意很正常,五一廣場簡的訴訟案件包括了商業買賣、貨物盜竊、貨運交收,又或者是因買賣衍生的摩擦,無疑臨湘城內外的群體中,應該存在大量直接和間接從事商貿活動的大小商賈;以出賣勞動力獲取生計的僱傭業,伴隨而生,而且頗為興盛。

三、臨湘縣的基層聚落

東漢臨湘城南北長1,400米,東西寬850米,20 居住空間其實不算多,故此儘管城內商貿發達,養活了各類商販與勞動群體,但這些社群與廣大的農業群體一樣,都是居住在城外的。我們知道,漢代地方行政制度以鄉和里作為最基層單位,分佈各縣,因此秦漢的簡牘、文獻常見以傳統的「縣—鄉—里」地方行政規劃方式來表達百姓的居住地。然而,五一廣場簡則不同,在一些訴訟文書中,老百姓是住在一個個以「丘」為名的聚落。
﹝辤﹞皆曰:縣民,占(各?)有廬舍長賴亭部廬蒲丘。21 與男子吳賜楊差吳山與男子區開陳置等相比近。與妻、子女女弟與子女(《壹》簡89)

詣詔自首輒考問、知狀者男子、女子等,辤皆曰:,安成鄱鄉;,縣民,各有廬舍;,其縣鄱亭;,昭亭部巨坂丘。與父、同產兄(《叁》簡958)22

各起家來客。根置醴陵界中;,如波亭部薌渚丘;,㢕亭部帛柤丘,各以田作為事。給元年使正,作,與鄉佐鄧據共毆殺正胡彊,亡,會丙戌贖罪詔書(《貳》簡466)
以上都是記錄了涉案者及證人的申辯辭、證供等的「解書」,「辤〔辭〕皆曰」後是涉案者的供辭,供辭的首要部分是當事人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這些有關身份認定的記錄,如同李均明指出,「通常位於文件的中前段,有特定的要素,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爵位、居住地、社會關係、職業、四鄰等」。23 五一廣場簡中提及到「丘」的文書,頗多屬於此一類身份認定的記錄。作供者報告自己的居住地時,以「某人各有廬舍某亭部某丘」的格式出現。此外亦有例子會將「亭部」和「丘」分開陳述,先以「某人占(或自)有廬舍某亭部」交代住址所在的亭部,然後才進一步說明當事人屬於何丘(如《選釋》例22及《叁》簡880等)。

更有趣的是,五一廣場簡中牽涉到「鄉里」的資料,幾乎都是強調編戶民的戶籍身份,如「寅,自占名屬都鄉安成里。珍,廣成鄉陽里」(《叁》簡746+569)。似乎編戶民的戶籍登記地與實際的居住地並非在同一個地點:
求錢一萬以賕掾。防以錢七千二百付。亟考實姦詐,證槮驗,正處言。叩頭死罪死罪,奉得書,輒考問,即訊,辤皆曰:縣民,鄉、吏、里、年(《貳》簡338)、姓名如牒,都鄉三門亭部;,桑鄉廣亭部。與父老、母、同產兄、弟俱居;父母皆前物故,往不處年嫁為妻,與、母俱居,□□廬舍(《貳》簡339)廣亭部。董,上丘;旦,橋丘,與男子烝願雷勒相比近知習,以田作。績紡為事。以吏次署獄掾;家子給事縣備獄書佐。不處年中,給事縣。永初元(《壹》簡126)
以上文例由三枚兩行組成,可連讀,同樣屬於解書中有關身份認定的部分。這件案件涉及董、普、旦等人,都是臨湘縣的編戶民,官府已有他們的基本資料,如姓名,以及戶籍所在的鄉里、官職、年歲等,故文書沒有詳細列出這些資料,只簡略地以「縣民,鄉、吏、里、年、姓名如牒」交代。可是,當提到三人的居住地時,則詳列各人所住的亭部及丘名。這是說明:在東漢時期的長沙郡,有不少百姓居住在原有鄉、里行政區劃以外的地方,即是「丘」。

這些丘離臨湘城頗有一段距離,五一廣場簡有兩枚簡牘提到丘的地理信息:
輒部賊曹掾黃納、游徼李臨逐召辤:本臨湘民,來客界中,所殺。後舉家還歸本縣長賴亭部杆上丘,去縣百五十餘里。書到,亟,部吏與并力逐召等,必得,以付(《叁》簡876)

永元十五年十月壬辰朔廿二日癸丑北部賊捕掾、游徼、長賴亭長叩頭死罪敢言之。廷移府羅書曰:蠻夷男子周賢當為殺益陽亭長許宮者,文齎子男等要證(《肆》簡1671)
簡876及1671相信屬於同一份文書,該文書涉及一樁橫跨兩縣的兇殺案,可惜兩簡之間有缺簡,不能連讀,較難掌握實質案情。不過涉案人賢的供辭卻提供了丘的一些地理信息。賢供稱自己舉家搬還「本縣長賴亭部杆上丘」時,提到杆上丘位處「去縣百五十餘里」的地方。賢本來是臨湘縣民,還歸的「本縣」當是臨湘縣。按漢代一里相當於現今的415米,換言之杆上丘距離臨湘縣約62公里。杆上丘位處長賴亭部內,簡1671透露了此案歸北部賊捕掾(漢代主捕盜賊的小吏)負責,可知長賴亭部屬北部賊捕掾的管轄範圍。目前已知臨湘縣分別有北部、東部、西部、左部、右部賊捕掾,都是以方位將一縣劃分為若干部,由此推知,長賴亭部杆上丘的位置當在臨湘縣北部。若以臨湘縣城為中心畫一圈,其北面62公里的半徑範圍幾乎達至鄰縣羅縣。在臨湘縣與羅縣交界的區域,不止僅有杆上丘,似乎還有其他丘的存在:
從父兄弟福之羅槮溏亭部栂溪丘居。以十四年九月廿六日之所有田宿穫。在家不出,羅賊捕掾、游徼、亭長皆不處姓名之舍,掩捕,不得捕得。(《貳》簡403+416)

君教若。左賊史顏遷白:府檄曰:鄉佐張鮪、小史石竟、少鄭平毆殺費櫟,亡入醴陵界。還歸臨湘不處,從跡所斷絕。案文書前部賊捕掾蔡錯、游徼石封、亭長唐曠等逐捕,跡絕醴陵櫝亭部劣淳丘乾溲山中。前以處言如府書丞、掾議請□却賊捕掾等白草。(《貳》簡427)
簡403顯示的栂溪丘位處羅縣的槮溏亭部,案件主角笴應該居住於該丘,羅縣的官吏捉拿他不得,或是因為笴逃到臨湘縣。同樣情況還在醴陵縣出現,簡427中提到張鮪、石竟、鄭平三人殺人後,從臨湘縣逃入醴陵縣櫝亭部劣淳丘的山區中。醴陵縣在臨湘縣的東南,劣淳丘似乎在醴陵縣與臨湘縣接壤的山區中,而且成為罪犯潛匿的地方,反映在長沙地區,有不少丘都在距離縣城頗遠,甚或人煙罕見的地區。

結語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體現的臨湘縣是一個人口結構複雜、商貿活動繁盛,以及僱傭勞動行業密集的地方。長沙郡在西漢時期屬於南楚的經濟文化圈,這個區域的發展落後,被不少中原人士歧視。不過,兩漢之際的戰禍,加上東漢時期黃河流域天災不斷,流民不斷南下,導致長沙地區的人口在短短百年間急增至105萬。人口的流入擴充了長沙一帶的本地市場,該區位於江陵、番禺兩大都會之間,湘江將長沙及兩地連接,其支流又駁通武陵、桂陽、零陵、豫章各郡,構成一大片經濟區域,吸引了大批商人前來經商。這些商人來自全國各地,包括陳留、宛、南海等地,通過他們轉運各地的商品進出長沙,把臨湘城從一個地區性的經濟中心,擴展至全國性市場。與此同時,商貿活動往來頻密,貨物集散量愈大,對僱傭的需求也愈多,來自北方的移民適逢為長沙帶來源源不絕的勞動力,又進一步促進了長沙的經濟發展。至於縣鄉以下的里和丘,是長沙編戶民的著籍和居住地,長沙東漢簡牘常見著籍地與居住地分離的現象,這是有別於過去的理解。

* 本文得蒙研究助理劉天朗先生協助整理,謹致謝忱。

注釋
1 班固撰,顏師古注:《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卷48,〈賈誼傳〉,頁2226;卷53,〈景十三王傳〉,頁2426。
2 司馬遷撰,裴駰集解,司馬貞索隱,張守節正義:《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59),卷129,〈貨殖列傳〉,頁3268–3270。
3 《漢書》,卷28,〈地理志〉,頁1639。
4 范曄撰,李賢等注:《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志22,〈郡國四〉,頁3485。
5 最為人熟知的長沙出土簡牘有1996年十萬枚的走馬樓三國吳簡,1998年科文大廈的兩百餘枚東漢簡牘,2002年五一
廣場東南湖南供銷大廈工地的二千餘枚西漢簡牘,2004年在東牌樓街出土四百二十餘枚的東漢晚期簡牘,2010年五
一廣場一帶出土約六千八百枚的東漢和帝、安帝時期簡牘,以及2011年尚德街出土的東漢簡牘等。
6 有關這批簡牘的釋文,見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文物》,2013年第6期,
頁4–26;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下稱《選釋》;《長
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陸)》(上海:中西書局,2018–2020),下稱《壹》—《陸》。關於這批簡牘的研究,可參筆
者編著的兩本論文集,見黎明釗、馬增榮、唐俊峰編:《東漢的法律、行政與社會: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香
港:三聯書店,2019),以及黎明釗、劉天朗編:《臨湘社會的管治磐基: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香港:三聯書
店,2022)。
7 林興龍:《漢代社會救濟問題研究》(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17),頁20。另黃今言〈兩漢自然災害與政府賑災行迹
年表〉曾統計兩漢水災、旱災、地震等各種自然災害,謂兩漢各種自然災害在570餘次以上,見氏著:《秦漢史文存》
(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6),頁142–185。
8 《後漢書》,卷4,〈和帝紀〉,頁165–195。
9 《後漢書》,卷5,〈安帝紀〉,頁220。
10 《漢書》,卷28,〈地理志〉,頁1666。
11 《史記》,卷129,〈貨殖列傳〉,頁3268。
12 王元林:〈秦漢時期南嶺交通的開發與南北交流〉,《中國歷史地理論叢》,第23卷第4輯(2008年10月),頁45–56。
13 馬增榮:〈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臨湘縣外郡「貨主」名籍集成研究〉,《東西人文》,第15期(2021年4月),頁175–205。
14 周祖謨校箋:《方言校箋》(北京:中華書局,1993),頁59。
15 《史記》,卷129,〈貨殖列傳〉,頁3269。
16 張朝陽:〈五一廣場東漢簡牘1505劄記〉(2020年5月17日),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www.bsm.org.cn/?han
jian/8262.html。
17 《後漢書》,卷4,〈和帝紀〉,頁190。
18 《史記》,卷129,〈貨殖列傳〉,頁3279。
19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頁102–103。
20 有關長沙古城址的範圍,可參黃樸華主編:《長沙古城址考古發現與研究》(長沙:嶽麓書社,2016)。
21 按張凱潞認為「各有廬舍」是考問、訊問涉案人員後上報的固定套語,故「占」當是「各」字,見氏著:〈《長沙五一廣場
東漢簡牘》釋文校訂三則〉(2022年3月30日),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www.bsm.org.cn/?hanjian/8665.html。
22 按簡958:「安成」當為「安城」,即長沙郡安城縣,同簡提及「壽、賜、妾」是「縣民,各有廬舍」,即臨湘縣縣民,
而「文」則說「其縣鄱亭」,以「其縣」不是指臨湘縣,而是安城縣的鄱亭。另外,文例當為「縣—鄉—里」,安成寫在
「鄱鄉」前無疑是縣名。
23 李均明:〈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身份認定述略〉,載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編:《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七輯
(上海:中西書局,2019),頁32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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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參與編著的《東漢的法律、行政與社會:長沙 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及《臨湘社會的管治磐 基: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
漢代臨湘城及簡牘出土位置圖 (改自黃樸華主編:《長沙古城址考古發現與研究》[長沙:嶽麓書社,2016],頁147。)
簡81(《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
簡369(《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
簡1505 (《長沙五一廣場東 漢簡牘.肆》)
學術論衡:東漢長沙郡臨湘縣的地方社會──以長沙五一廣場出土簡牘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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